下方是正文
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何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>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>的若干意见》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,特发悬赏公告如下:
被执行人:何旺平,男,1966年08月04日出生,汉族,住敦煌市沙州镇小北街2号楼西单元402室,公民身份证号码:620202196608040219。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旺平有效财产线索(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)并执行到位,按照执行到位标的的10%比例予以奖励。 申请执行人卢全成与被执行人李建文、雷红玲追偿权纠纷一案,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>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>的若干意见》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,特发悬赏公告如下: 被执行人:李建文,男,1972年03月06日出生,汉族,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三号桥村9组,公民身份证号码:622103197203061019。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建文有效财产线索(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)并执行到位,按照执行到位标的的10%比例予以奖励。
▌来源:敦煌市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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